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1號

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1號

原告
許秀玉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告
庚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杏華

      曾杏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達鵬

      曾玉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應增列「曾杏泰之法定代理人曾達鵬、曾玉娥 住新北市○○區○○路1 段18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