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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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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甲○

一、上列再審原告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㈠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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