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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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上列再審原告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㈠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2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上列再審原告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㈠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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