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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方彬彬

  • 原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叁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捌拾陸萬元(算式:原告之月薪65500 元/月×12個月×10年=000000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 捌仟捌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算式:00000-0000=74514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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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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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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