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方彬彬
- 原告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叁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捌拾陸萬元(算式:原告之月薪65500 元/月×12個月×10年=000000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 捌仟捌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算式:00000-0000=74514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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