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陸萬元(算式:被上訴人之月薪65500 元/ 月×12個月×10年=00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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