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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陸萬元(算式:被上訴人之月薪65500 元/ 月×12個月×10年=00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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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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