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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辛○○子○○聯林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辛○○ 特別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聯林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柴健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癸○○ 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游朝義律師 董家均律師 壬○○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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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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