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辛○○ 特別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聯林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柴健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癸○○ 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游朝義律師 董家均律師 壬○○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