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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告
辛○○
原告
特別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告
聯林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庚○○
被告
癸○○
被告
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複代理人
壬○○
被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參加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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