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聯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桂珠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