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桂珠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