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