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周群翔
- 上訴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管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樺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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