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合作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被 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原梅軒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營權合作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