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律師
- 被告
-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原梅軒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營權合作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