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泰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泰木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嗣被告翔泰木業有限公司、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美金部分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買入美金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零肆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