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3,348元(即按起訴日即98年2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4.432 折算【見本院卷一第11頁匯率表】,計算式:港幣4,177,199.46元×4.432 =18,513,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