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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夢秋
上訴人
即被告
東森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德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原力霸房屋內湖捷.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亮妤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葉夢秋部分為新臺幣柒佰貳拾壹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就上訴人東森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德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力霸房屋內湖捷運加盟店)、廖志成部分,為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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