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允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