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周群翔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允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允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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