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 原告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即破產管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即破產管理人
- 呂正樂會計師
- 被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甲○○○○○○ ○.
丁○○○○○○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之終止重整程序之裁定是否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3 月25日裁定命在該重整事件之終止重整程序裁定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重整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