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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即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
即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 ○.

      甲○○○○○○ ○.

      丁○○○○○○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之終止重整程序之裁定是否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3 月25日裁定命在該重整事件之終止重整程序裁定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重整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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