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巨群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壬○○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下層
己○○
戊○○
辛○○
庚○○
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被告陳福德」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法定代理人壬○○」。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己○○ 住臺北市○○區○○路2 段92號16樓」、「法定代理人戊○○ 住臺北市○○區○○路3 段47號5 樓」、「法定代理人辛○○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6巷21號」、「法定代理人 庚○○住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45巷38號3 樓」、「法定代理人 癸○○住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11 巷48號2 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 條,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