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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新巨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丁○○

             下層

       己○○

       戊○○

       辛○○

       庚○○

       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被告陳福德」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法定代理人壬○○」。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己○○ 住臺北市○○區○○路2 段92號16樓」、「法定代理人戊○○ 住臺北市○○區○○路3 段47號5 樓」、「法定代理人辛○○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6巷21號」、「法定代理人 庚○○住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45巷38號3 樓」、「法定代理人 癸○○住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11 巷48號2 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 條,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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