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亞特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零壹拾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