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道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琴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伍萬玖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