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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琴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伍萬玖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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