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 原告
-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幸樺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57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