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 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複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57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