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原 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訴訟代理人 邱月美 楊智誠 劉曦光律師 複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被 告 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竹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莊錦生 訴訟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廖修三律師 複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被 告 佳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琮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