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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訴訟代理人
邱月美
訴訟代理人
楊智誠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複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被告
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竹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莊錦生
訴訟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複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被告
佳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琮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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