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春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上 訴 人 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