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悅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幼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麗芳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