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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悅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幼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麗芳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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