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