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82號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