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庚○○、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算式:926336+270000×5=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 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