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庚○○、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5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5,358 元,上開裁定業於99年6 月3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