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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庚○○、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5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5,358 元,上開裁定業於99年6 月3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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