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泰岩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