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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泰岩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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