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泰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