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巨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號2
-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91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巨東科技有限公司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6,552元 │BS0000000 │97年10月31日 ││ │甲○○ │限公司台北民權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