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賀琮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93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41,654元 │YU0000000 │93年2月16日 ││ │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 │ │ ││ │司 佘薌蓮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