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絲鈺雲

  • 原告
    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2日言詞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77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玫熹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6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美諾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7,710元 │EC0000000 │98年1月21日 │ │ │花春雄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