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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請人
高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5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90,380元 │CD0000000 │98年2月20日 ││ │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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