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全進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6號│├─┬─────────┬─────────┬───────────┬────────┬────────┤│編│ 發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票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號│ │ │ │ │ │├─┼─────────┼─────────┼───────────┼────────┼────────┤│1 │揚電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2月10日 │32,183元 │ED0000000 ││ │楊萬福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司 │ │ │ │├─┼─────────┼─────────┼───────────┼────────┼────────┤│2 │揚電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3月5日 │2,205元 │ED0000000 ││ │楊萬福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