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2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3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802元 │WYAA0000000 │98年1月15日 │ │ │甲○○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