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20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9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11 │ │1張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