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23號聲 請 人 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姜貴泰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6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藝華有限公司 郭政│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44,356元 │0000000 │97年8月16日 │ │ │宏 │司天母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