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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特揚股份有限公司乙○○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6日言詞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特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0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泰銳精密工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183元 │NK0000000 │98年4月30日 │ │ │司 莊萍兒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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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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