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王怡雯
- 當事人特揚股份有限公司、乙○○、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6日言詞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特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0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泰銳精密工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183元 │NK0000000 │98年4月30日 │ │ │司 莊萍兒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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