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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93號

聲請人
喬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36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臺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喬峰國際貿易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75,600元 │DR0000000 │98年6月5日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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