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94號聲 請 人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宜蓁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36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6,250元 │FN0000000 │98年5月11日 │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