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8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46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臺幣)│ │ ( 或 到 期 日) │├─┼─────────┼─────────┼─────────┼─────────┼─────────┤│1 │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600元 │HSA0000000 │98年7月18日 ││ │限公司 乙○○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