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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39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39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友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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