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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4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藍雅清

  • 當事人
    陳民雄即快樂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49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民雄即快樂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坤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鄭再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二) 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即債務人坤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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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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