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55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5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催告釋明。
(三)更正聲請狀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