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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6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65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即財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含解散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補正債權釋明或催告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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