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65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65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欽源律師即財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高峯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