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4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408號

聲請人
葛麗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408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葛麗絲國際貿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358元 │YP0000000 │99年3月10日 ││ │有限公司 乙○○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