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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十九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十九號

原告
陳蕭淑真
原告
呂淑敏
原告
嚴愛萱
原告
趙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被告
太子油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恩平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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