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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朱雪梅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朱雪梅 被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浦正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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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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