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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31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3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綠色小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又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稅捐機關回函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綠色小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玆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規定,檢附股東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書、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呈報本院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覆函表示綠色小鎮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積欠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428,588 元,有前開機關回函附於本院98年度司字第453 號卷可查,經本院以99年3 月30日士院木民團99司字第131 號函命清算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前開完稅證明,經清算人於99年4 月1 日收受,惟迄今未見提出,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18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3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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